2020年元旦只放一天,因為2020年1月1日是星期三,所以只在星期三放假一天。
元旦,即公曆的1月1日,是世界多數國家通稱的“新年”。元,謂“始”,凡數之始稱為“元”;旦,謂“日”;“元旦”意即“初始之日”。元旦又稱“三元”,即歲之元、月之元、時之元。中國歷史上的“元旦”之名稱指的是夏曆正月初一,有現存文獻記載的“元旦”一詞最早出現於《晉書》。
2020年元旦只放一天,因為2020年1月1日是星期三,所以只在星期三放假一天。
元旦,即公曆的1月1日,是世界多數國家通稱的“新年”。元,謂“始”,凡數之始稱為“元”;旦,謂“日”;“元旦”意即“初始之日”。元旦又稱“三元”,即歲之元、月之元、時之元。中國歷史上的“元旦”之名稱指的是夏曆正月初一,有現存文獻記載的“元旦”一詞最早出現於《晉書》。
2020年中秋節是哪一天 2020年中秋和國慶同一天
根據查詢萬年曆的結果,2020年的中秋節在農曆八月十五,公曆為2020年10月1日,正好與我國的國慶節同一天,又是國慶“十一”假期的開始,對於平常學習、工作和生活緊張慣了,亟待身心放鬆的人們來說,這可真是三喜臨門的好日子。
2020年中秋節國慶節時間:2020年10月01日 星期四 庚子年(鼠年)八月十五
2020年中秋節國慶節假期:
在2017年也曾發生過中秋、國慶假期正好重合的情況,一共是8天,其中法定假日為國慶節放假三天,中秋節放假一天,其餘四天假期是結合週六週日及調休來取得的。相信2020年中秋國慶也是放假8天。
中秋節
中秋節又稱月夕、秋節、仲秋節、八月節、八月會、追月節、玩月節、拜月節、女兒節或團圓節,是流行於中國全國眾多民族中的傳統文化節日,時在農曆八月十五;因其恰值三秋之半,故名。據說此夜月球距地球最近,月亮最大顯圓最亮,所以從古至今都有飲宴賞月的習俗;回孃家的媳婦是日必返夫家,以寓圓滿、吉慶之意。也有些地方將中秋節定在八月十六,如寧波、台州、舟山,這與方國珍佔據溫、臺、明三州時,為防範元朝官兵和朱元田的襲擊而改“正月十四為元宵、八月十六為中秋”有關。此外在香港,過了中秋興猶未盡,還要在十六夜再狂歡一次。名為“追月”。
國慶節
國慶節是指國家有在這個日子有喜慶的事情,在古代一般用於帝皇登基誕辰等喜慶之事,現在一般指一個由國家制定的用來紀念國家本身的節日,通常是法定的節日,又被稱為國慶紀念日。
國慶節通常是一個國家的成立,獨立或是有著重大意義的週年特殊日子,它是一個獨立國家的標誌,反映這個國家的國體和政體,承載了反映這個國家、民族的凝聚力的功能。
在國慶日舉行大規模的慶典活動,是政府動員與號召力的具體體現,很多國家都藉著這個節日顯示力量、增強國民信心,發揮號召力,體現凝聚力。
我國的國慶節,每逢五、十週年會有不同規模的慶典和閱兵,歷史上影響較大且最具代表意義的是開國大典、建國5週年、10週年、35週年和50週年、60週年的六次大閱兵。英姿颯爽的閱兵方陣,先進的現代化武器展示,這一切都代表著我國的國力蒸蒸日上。
中秋節的起源
中秋節始於唐朝初年,盛行於宋朝,至明清時,已成為與春節齊名的中國傳統節日之一。受中華文化的影響,中秋節也是東亞和東南亞一些國家尤其是當地的華人華僑的傳統節日。中秋節以月之圓兆人之團圓,為寄託思念故鄉,思念親人之情,祈盼豐收、幸福,成為豐富多彩、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
關於中秋節的起源,說法較多。中秋一詞,最早見於《周禮》,《禮記·月令》上說:“仲秋之月養衰老,行糜中秋節粥飲食。”
一說它起源於古代帝王的祭祀活動。《禮記》上記載:“天子春朝日,秋夕月”,夕月就是祭月亮,說明早在春秋時代,帝王就已開始祭月、拜月了。後來貴族官吏和文人學士也相繼仿效,逐步傳到民間。
二是中秋節的起源和農業生產有關。秋天是收穫的季節。“秋”字的解釋是:“莊稼成熟曰秋”。八月中秋,農作物和各種果品陸續成熟,農民為了慶祝豐收,表達喜悅的心情,就以“中秋”這天作為節日。“中秋”就是秋天中間的意思,農曆的八月是秋季中間的一個月,十五日又是這個月中間的一天,所以中秋節可能是古人“秋報”遺傳下來的習俗。
也有歷史學家研究指出,中秋節起源應為隋末唐軍於大業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唐軍裴寂以圓月作為構思,成功發明月餅,並廣發軍中作為軍餉,成功解決因大量吸收反隋義軍而衍生之軍糧問題。
2020年中秋和十一加班費多少倍 2020年中秋和十一加班費是3倍嗎
2020年中秋和十一加班費多少倍
2020年中秋國慶同一天假期會順延一天,在節假日加班費按不低於工資的3倍計算,而其他調休的休息日加班安排兩倍工資計算。不會有6倍工資的,大家不要想多了。
自中秋節規定為法定休假日以來,還沒有遇到國慶節與中秋節重逢的情形,參照法律對法定休假日與休息日重逢的規定,應當假期順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依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補休可以代替加班工資嗎
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安排補休可以代替加班費,但實際上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除在休息日安排加班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報酬外,在平時的延時加班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以補休來代替加班報酬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據此,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首先安排勞動者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應當支付加班費。但是,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延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就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絕支付勞動者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150%或300%支付加班工資。
關於節假日加班的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