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七年都繳納了失業保險,則可領取15個月的失業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46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如果七年都繳納了失業保險,則可領取15個月的失業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46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領取失業金有一定的條件,需同時滿足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進行了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如果繳納失業保險4年,且滿足其他申領條件,那麼,勞動者可以領取最長12個月的失業金,找到工作停止失業金髮放;如果因個人意願中斷就業或者未在離職60天內辦理失業登記,那麼,無法申領失業金。
繳滿一年社保失業金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時間最多為3個月。
社保失業金申請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領取)為三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