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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五月初五,俗稱“端午節”。端是“開端”、“初”的意思。初五可以稱為端五。農曆以地支紀月,正月建寅,二月為卯,順次至五月為午,因此稱五月為午月,“五”與“午”通,“五”又為陽數,故端午又名端五、重五、端陽、中天等。從史籍上看,“端午”二字最早見於晉人周處《風土記》:“仲夏端午,烹鶩角黍”。端午節是我國漢族人民的傳統節日。而今,一年一度的端午節又來到了。
我不禁想到了這樣一個問題:身處當今時代,在這個特殊的節日裡,我們還能怎樣紀念屈原?
不管端午節的來歷在民間有多少種傳說,不管這一天有多少種活動(掛菖蒲、艾葉,薰蒼朮、白芷,喝雄黃酒,據說是為了壓邪),但為了紀念屈原而吃粽子和賽龍舟,恐怕會為大多數人所認同,況且這於史還有據可查。這種說法最早出自南朝梁代吳均《續齊諧記》和北周宗懍《荊楚歲時記》的記載。據說,屈原於五月初五自投汨羅江,死後為蛟龍所困,世人哀之,每於此日投五色絲粽子於水中,以驅蚊龍。又傳,屈原投汨羅江後,當地百姓聞訊馬上划船撈救,千直行至洞庭湖,終不見屈原的屍體。那時,恰逢雨天,湖面上的小舟一起彙集在岸邊的亭子旁。當人們得知是打撈賢臣屈大夫時,再次冒雨出動,爭相划進茫茫的洞庭湖。為了寄託哀思,人們盪舟江河之上,此後才逐漸發展成為龍舟競賽。唐代文秀更是有《端午》一詩可以作為證據:“節分端午自誰言,萬古傳聞為屈原。堪笑楚江空渺渺,不能洗得直臣冤。”
今天,我們在端午節除了吃吃粽子,南方還可以賽賽龍舟來紀念屈原外,我們還能用一種什麼樣的方式來更好地紀念這位偉大的愛國詩人呢?當然了,隨著國家對傳統節日的重視,國家公職人員在這一天還能得到一天的假期,但人們放了假,就能紀念屈原了嗎?這些都不過是一種淺層意義上的紀念形式,更多的是一種憐憫,我們應該紀念真正的屈原精神。
“職業打假人”是個頗有中國特色的概念。按理說,政府相關的部門也不少,什麼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它們的行政職責之一就是監督各類企業和經營行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經營服務,否則就是不作為甚至瀆職。可事實上,各種假冒偽劣氾濫,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和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依然屢見不鮮。
所謂“職業打假人”,就成了把打假當生意做的人的專用名稱。比如,王海,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就以專事購假索取雙倍賠償而聞名全國。在有關爭議中,我是毫不猶豫支援王海的。我希望中國民間多些王海,讓製假售假者陷身“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防不勝防,從而得不償失而斂手。
可是,十多年後,製假售假者日漸猖獗,以致國人為食品安全、藥品安全而惶惶不安;為此也提高了食品製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賠償標準,即消費者發現購了偽劣產品可以索取十倍售價的賠償。然而據《新快報》9月13日報道,廣州市一位審判長劉冬梅法官說,”針對職業打假人及其訴訟,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全國各地法院支援與否在判決上尚未完全統一,廣州市本地的法官們對此也‘很糾結’。”
劉法官明確地說,對“職業打假人”,是“消費者支援,商家痛恨,行政主管部門態度模糊”(包括法官們“很糾結”)。看來,廣大消費者與我的心態差不多,不管白貓黑貓能捉耗子就是好貓,就支援。“商家痛恨”可以理解,製售假冒偽劣的商家要是不痛恨與他們作對的人,那倒是怪事。行政主管部門何以態度模糊呢?他們自己沒有管好市場,要公然站出來反對民間打假,豈不是伸出腦袋接磚頭找拍?
廣州的法官們之所以對職業打假人“很糾結”,是因為從社會效果看,他們承認這樣的現實:廣州每年的消費權益官司,“大部分”是由職業打假人發起,一般的消費者遭遇侵權時,又做不到訴訟維權,這種情況下,對職業打假人“如果完全不支援的話,對整個市場是一個不利導向”;而從行為動機看,“職業打假人的目的,不在於退貨,而在於兩倍、十倍賠償。”劉冬梅說:“不能否認其打擊違法經營的客觀作用,但他們的行為有點‘以暴制暴’,該行為說不上是一種很誠信的目的。”
在我看來,如果摳字眼,“以暴制暴”未見得就是壞事。國家機器(包括軍隊、警察等)就是靠強制力(說到底是暴力)維持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它要制伏的就是那些敢於用暴力侵犯國際法和國內法所保障的秩序的集團和個人。人們反對的是“以暴易暴”,比如沒有制度進步的改朝換代,“一將功成萬骨枯”,不值得付出社會代價。又比如,今天報道一家討債公司老闆被判七宗罪,他就是“以暴易暴”:受委託找“老賴”去討債似無不可,但他用非法關拘債主的方式逼追,那就是私設公堂侵犯人權,與黑社會組織的行徑差不多了。
為什麼要摳職業打假人的動機呢?這種道德潔癖不禁使人想起,以前我們有個“投機倒把”罪。經商當然想賺錢,當然要“投機”,所謂“投機倒把”罪,實際上就是反對市場經濟。眾所周知,後來我們有了股票證券市場,那些不把錢存國家銀行而拿到股市的人,不都是想投機嗎?動機大大地不純呢!再如,前不久,公安機關懸賞通輯殺人狂魔周克華,那不是告訴全國人民,提供線索可以是為了鉅額獎金而不一定要是為社會除害嗎?
我們是動機與效果統一論者,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只要對打擊犯罪有利,對淨化社會秩序有利,對廣大消費者有利,我看沒有什麼可“糾結”的。支援“職業打假人”放手打假,只到他們無假可打而“失業”豈不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