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中的高利貸不合法,但是合理,P2P網貸即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透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p2p網貸中的高利貸不合法,但是合理,P2P網貸即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透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P2p網貸是否合法,從以下幾點來考慮:
1、借貸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自願的借貸;
2、出借的資金必須屬於出借人所有或者擁有支配權的自有資金,不屬於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所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3、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
4、利息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超過部分無效;
5、借貸的目的必須合法,不得為他人從事非法活動提供借貸。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路平臺釋出的大量放貸人資訊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臺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臺疏於自律,或內部控制程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資訊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借貸雙方透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透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