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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謂祈望得福。《新唐書·李蔚等傳贊》:“至 憲宗 世,遂迎佛骨於 鳳翔 ,內之宮中。 韓愈 指言其弊,帝怒,竄 愈 瀕死, 憲 亦弗獲天年。幸福而禍,無亦左乎!” 清 魏源 《默觚下·治篇》:“不幸福,斯無禍;不患得,斯無失。”2. 使人心情舒暢的境遇和生活。 陶曾佑 《論文學之勢力及其關係》:“用之於善,則足以正俗扶風,造於百年之幸福,而涵養性質,培植人格,增益智識,孕育輿論,尤其小焉者也。” 曹禺 《雷雨》第三幕:“我們都還年輕,我們將來一定在這世界為著人類謀幸福。”3. 指生活、境遇等稱心如意。 柔石 《二月》:“實在說,我已跌入你妹妹底愛網中,將我俘虜了!我是幸福的。” 周而復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八:“ 陶阿毛 羨慕 張學海 的幸福的家庭生活。”◎ 幸福 xìngfú[happiness] 一種持續時間較長的對生活的滿足和感到生活有巨大樂趣並自然而然地希望持續久遠的愉快心情 幸福一辭的古典義是指長久快樂和諧的人生狀態。英文「幸福」一辭衍自希臘文Eudaemonia,「Eu」是美善之意,「daemon」是守護神靈,合而言之,即受善神守護、長處快樂之謂。西方首先以幸福概念建立倫理學說者,為希臘原子論者德謨克里特斯(Democritus, 460~370 B.C.),他認為幸福出於靈魂的平和安寧及道德理性的自律,而不是外在的善(external goods),如財富、權勢與肉慾享樂之類 。其後蘇格拉底(Socrates, 470~399 B.C.)肯定人生的至善(the ultimate good)是幸福,幸福出於靈魂的美善;當靈魂中理性部分完全駕御情緒肉慾、取得善的普遍之知時,靈魂即可長久處於快樂幸福的狀態,以至於不朽。柏拉圖(Plato, 427~347 B.C.)沿襲蘇格拉底的想法,在〔費利伯斯篇〕(Philebus)中指出理性、智慧或知識,甚於一切情慾享樂與外在的善(如財富、權勢),是人生至樂(the greatest pleasure)之所繫。其後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在〔尼高邁倫理學〕(Nichomachean Ethics)一書中肯定「幸福是人類的善(human good)」,是人生追求的最終目的。亞里斯多德並區分不同種類的幸福:以數量而言,有個人的幸福與集體的幸福(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Happiness)之別;以性質而言,則有人間的幸福與神聖的幸福(Human and Divine Happiness)之別。集體的幸福有賴理想社會的保障;理想的社會是由幸福的個人所組成,而個人的幸福全繫於個人是否能發揮其人的功能(human function),完成其目的。亞里斯多德認為所有生命有機體的存在均是為了追求善,易言之,「善」即萬物存在的目的。一物之所以可稱「善」,如馬之善跑,鳥之善飛,均在於是否能充分發揮其秉賦功能。對人而言亦然,一人可稱「善人」,即在於他能發揮人類的功能。亞里士多德認為人類獨具的功能即理性靈魂,准此能將理性靈魂的功能發揮到極致,使之有盡善盡美的表現(excellencies)--大致有兩種理智與道德的卓越表現,因而能成功、完滿(perfect)、繁榮(flourishing)的人生,即是幸福。由幸福的個人組成的社會,即可保障集體的幸福。其具體條件,即由具體政治智慧的有德之士主政,透過立法與行政措施,實現城邦的功能:如提供食物與生活必需品,提供藝匠工具,使各盡所能,組織軍隊以自保自衛,收稅以濟支出,敬祀神只以維護宗教,以及根據正義原則以決斷國家大事。如此城邦中所有公民都能各盡所能,生活美滿,便是集體的幸福。至於神聖幸福則指「神靈」長處沉思冥想,絕對完滿、永恆自足、綿續不絕的快樂狀態;人類若欲仿效神靈,取得神聖幸福,唯有從事哲學活動。人類的幸福則與個人幸福相同。 總上所說,古典的幸福觀建立在目的功能論(Telofunctionlism)的基礎之上,有強烈的價值導向。 至於英文「幸福」或「快樂」一辭的涵義,則沒有如此深刻的內涵。根據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說法,正確的行動即是能帶給最大多數人最大快樂的行動。幸福或快樂似乎可以數量化,快樂的大小程度根據其持續時間、強度以及受影響的人數而定。從經驗心理的觀點,幸福或快樂不是痛苦或焦慮的解除,就是慾望或缺乏的滿足。快樂或幸福感的產生,既取決於個人心理主觀偏好的不同,也有賴於外在條件與環境的配合,缺乏自身的價值與客觀的標準。--作者:俞懿嫻 指生活、境遇圓滿愉快。 【造句】追求幸福是人類共同的願望。 平安吉祥,順遂圓滿。如:「追求幸福是人類共同的願望。」《文明小史.第四○回》:「有這般幸福,那個不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