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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辦學用的公田,以田地收益作為學校基金。《續資治通鑑·宋真宗乾元元年》:“庚辰,判國子監 孫奭 言:‘知 兗州 日,建立學舍以延生徒,至數百人,臣雖以俸錢贍之,然常不給。自臣去郡,恐漸廢散,乞給田十頃為學糧。’從之。諸州給學田始此。” 清 惲敬 《沙隴胡氏學田記》:“後世君子於私田之公於族者曰義田,義田之給於士者曰學田。”《清史稿·食貨志一》:“學田,專資建學及贍卹貧士。”◎ 學田 xuétián[school-owned land] 舊時辦學用的公田,以其收入作為學校經費 學田為宋代以降學校經費的主要來源。賜學田之例,始於北宋仁宗;據[續資治通監長編],仁宗即位之初,乾興元年(l022)十一月,判國子監孫奭奏陳,其知兗州時,於文宣王廟建學設校,並出己俸贍學,然常不給。現去後恐廢散,故請給田十頃,以為學糧;詔從之。其後,景佑寶元之間,凡州郡立學,即依兗州之例,視學校規模大小,分賜學田五頃至十頃不等。此舉一方面為學校開闢了固定的經費來源,另一方面亦提供了發展州縣學教育的基礎。 周愚文所撰[宋代的州縣學-設定、經費、師資之探討]文中,指陳仁宗撥學田充學校經費的可能原因有二:一是基於北宋的財政政策,二是基於北宋初土地開發不足。學田所得收入,依宋稅制須於夏秋納稅;至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十月,始免。學田之耕作,非由學校師生親耕,是將地租予佃戶,然後於夏秋收田租,以此收入來支應學校各項開銷。佃戶所納之物,包括實物與現金。學田取得之方式,北宋時是以官方撥賜無主荒田或籍沒入官之田為主。南宋時,取得方式因耕地不足而改變,主要有二:一是由郡守或教授斥資為學置田,一是由鄉民捐錢買田贈學。縣學狀況大抵若州學。州縣學經費支出的主要專案,是供應學生的廩食,其次是學舍的修葺,另外尚包括教師的部分俸給。由於學田常易遭人侵佔,防制之道,是將田籍資料刻於碑石上,立於學宮。 元、明、清三朝,仍因宋學田之制,以學產收入,作學校經費之主要來源。學田亦可以學產代之,其內容除農田外,尚包括學校所擁有之山、林、地、砂岸、魚蕩、園、魚池、房廊屋地等等。--作者:周愚文 古時朝廷或地方政府撥給學校的公田,以田地的收益充作學校基金。《清史稿.卷一二○.食貨志一》:「學田,專資建學及贍恤貧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