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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學田所收的地租。《清史稿·高宗紀一》:“壬申,免 江 南等省漕糧蘆課及學租雜稅。” 毛澤東 《怎樣分析農村階級》:“管公堂和收學租也是地租剝削的一類。” 學租乃學田之佃租,其租金收入,除部分繳稅外,餘專供文廟、儒學、義學、書院經費之用。學田之來源,或由官府公設,或由私人捐置,以補官銀之不足。以臺灣為例,據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學校]載:臺灣府學田,一在鳳山縣,……一百五十八甲一分六釐七毫,……實收租粟七百八十一石道鬥;一在臺灣縣二層行,七甲七分一釐八絲五忽,……學租粟四十四石道鬥;一在鳳山縣荊蓁林,四甲二分,年輸正供粟一十八百八斗,學租二十四五道鬥;康熙四十九年(1710)巡道陳璸捐置。乾隆三年(1738)奉文每年撥給臺灣縣學粟八十石,餘為文廟、各祠香燈祭祀以及月課、修葺諸費支銷。海東書院田……實收租粟五百七十三石二斗二升三合五抄,充為書院膏火,貢生施士安置。臺灣府義學田……除納正供並運載船腳工費粟一百一十五百五斗六升,實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鬥,以為師生膏火之資,康熙四十五年知府衛臺揆置。臺灣縣學田在永康裡嵌頂,下則園一片;……鳳山縣學田……下則園十甲,……中則園九十甲六分零。諸羅縣學田,在目加溜灣,康熙四十五年,攝縣同知孫元衡撥置州園四十甲,為義學膏火。--作者:葉憲峻 舊時官學設有公田租給百姓,然後收取田租作為學校各項經費的來源,此經費即稱為「學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