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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時代每次考試錄取的府縣學生的名額。後指學校收錄學生的一定名額。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六:“軍興,各省捐輸量加學額,自 咸豐 二年太常少卿 雷以諴 奏請始。” 清 俞樾 《春在堂隨筆》卷四:“惟東南兵燹之後,市廛寥落,邨聚凋殘,學額雖增,而應試之人轉減。” 學額為儒學生員之名額。按明、清兩代對儒學生員提供食廩,故有學額之限。依清陳文達〔臺灣縣誌·建置志·學校〕所載:取士之有定額也,自明初始也。每學科歲取生員,各以百名為率。有廩膳、增廣、附學之別。廣膳府學四十人、縣學二十人,增廣系以後添設,其額數與廩膳均,附學則無定數。順治四年(1647),取進生員以縣之大小,定額數之多寡。又據〔清史稿校注?選舉志〕載:生員額初視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學。大學四十名、中學三十名、小學二十名;嗣改府視大學,大州、縣視中學減半,小學四名或五名。康熙九年(1670),大府、州、縣仍舊額,更定中學十二名、小學七名或八名,後屢有增廣。 明、清兩代府、州、縣學之學生名額,系依儒學大小核定;而政府依生員在學成績優劣提供公費之食廩名額,則為鼓勵士子專心向學而設。--作者:葉憲峻 依估計學校可能的容量,定出招收新生的額數。清.俞樾《春在堂隨筆.卷四》:「惟東南兵燹之後,市廛寥落,邨聚凋殘,學額雖增,而應試之人轉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