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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訂選拔賢才的方法。《管子·宙合》:“鉤入枉而出直,此言聖君賢佐之制舉也。” 尹知章 注:“言制以舉賢之法用鉤也。”2. 唐 代科舉取士制度之一。除地方貢舉外,由皇帝親自詔試於殿廷稱為“制舉科”。簡稱“制舉”或“制科”。 宋 代因之,如 南宋 紹興 年間開博學鴻詞科。 清 代如 康熙 十七年、 乾隆 元年的兩次博學鴻詞科及 清 末的經濟特科等,亦皆屬制舉性質。《新唐書·選舉志上》:“ 唐 制,取士之科,多因 隋 舊,然其大要有三。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於有司而進退之……其天子自詔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 宋 蘇軾 《上富丞相書》:“ 軾 也,西南之匹夫,求斗升之祿而至於京師。翰林 歐陽公 不知其不肖,使與於制舉之末,而發其猖狂之論。”3. 后皇帝殿試進士亦稱“ 制舉 ”。參閱 清 顧炎武 《日知錄·制科》。 制舉亦稱制科,為古代取士方式之一。據〔新唐書.選舉志〕載,唐製取士之科有三,為生徒、鄉貢及制舉。前二者為歲舉之常選,制舉則是天子自詔者,不定期以待非常之才。然制舉非自唐始,自漢以來天子即常稱制詔道其欲所問而親策之,如漢武帝親策董仲舒、公孫弘等。後又多次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者。 唐興,除國有常選外,天子又自詔四方德行、才能、文學之士,或高蹈幽隱與其不能自達者,下至軍謀將略、翹關拔山、絕藝奇伎,莫不兼取。其名目隨人主臨時所欲而定科名,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博通墳典達於教化、軍謀巨集遠堪任將率、詳明政術可以理人之類,其名最著。宋王應麟〔玉海.選舉〕雲,據宋王溥〔唐會要〕統計,自唐高宗顯慶三年(658),開志烈秋霜科起,至唐文宗大和二年(828)止,一百七十年間,共開五十九科,及第者二百七十一人;中數科者過其半。 宋沿唐制,據〔宋史.選舉志〕,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科,而以是科應詔者少。惟召試館職及後來博學巨集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或朝或野,多至大用。 明代據〔明史.選舉志〕,自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起,科舉、薦舉並行。初,兩途並用,亦未嘗畸重輕;自成祖後,科舉日重,薦舉日輕,能文之士率由場屋進以為榮,有司雖奉求賢之詔,而人才即衰,多虛應故事。 清代據〔清史稿校注.選舉志〕載,制科者,天子親詔以待異等之才;唯清代取士之法,沿明制,以進士科為主,雖他途進者,終不能相比。清代特詔舉行者,有博學鴻詞科、經濟特科、孝廉方正科。博學鴻詞科開於康熙、乾隆間,號稱得人,但究其本意,非在拔才,而在藉此以籠絡明末遺老、士子。經濟特科,清末始行,用以考校新學之士。--作者:周愚文 制定選舉人才的方法。《管子.宙合》:「鉤入枉而出直,此言聖君賢佐之制舉也。」唐朝科舉的一種,由天子親試。《宋史.卷一五六.選舉志二》:「制舉無常科,所以待 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