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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戒規諫。 漢 王符 《潛夫論·明闇》:“過在於不納卿士之箴規,不受民氓之謡言。” 三國 魏 何晏 《景福殿賦》:“圖象古昔,以當箴規。” 晉 陶潛 《詠三良》:“箴規嚮已從,計議初無虧。”《紅樓夢》第一一三回:“ 寶釵 初時不知何故,也用話箴規。” 魯迅 《花邊文學·玩笑只當它玩笑(上)》:“如果嘲笑 歐 化式白話的人,除嘲笑之外,再去試一試紹介外國的精密的論著,又不隨意改變,刪削,我想,他一定還能給我們更好的箴規。” 箴規是「主體在行動時所依據的原則」。因此一個箴規是一種如下形式的條件命題:「如一個人置身於一個可描述為E的事件中,那麼他要以可描述為B的方式來作為」。換言之,一個箴規包含一個描述性的前述詞和一個規約性的後項結果。例如一個箴規中的描述性前述詞可能是「如果一個年輕人坐在擁擠不堪的公車上,發現正有一位老婦人站著」,而其規約的結果可能是:(1)「他要離開座位」; (2)「他要離開座位,請這位老婦人坐下,並保護這位置不讓別人搶先坐下」。康德(Imm. Kant, 1724~1804)主張每個行動有、且僅只有一個箴規,且當一個人依據箴規行動時,可能發現很難將該箴規加以系統地描述。一個人的外顯行為可能遵從許多規則;但一個箴規是一個人接受並謹慎地在行動中遵從的規則。 一個行為者的箴規猶如自我強加的規則,指出個人在某種情境中為達某種目的所做的事。因而,箴規可能是道德上正確的、錯誤的或可有可無的。一行動的道德價值並不在於其所期待的行為結果,而是行為者本身的動機或意向。康德認為如果要能判斷一項行動是否為道德上正確的,就必須知道「決定該項行動所依據的箴規」。他進而主張一個箴規的道德性必須透過一個「形式的」原則來加以判斷。正如邏輯的形式原則可測試論證的有效性或邏輯的正確性,康德認為存在道德性的形式原則,本身不是一個箴規,但可用來測試箴規的道德正確性。康德曾列出這個形式原則的一些公式:如最為人熟悉傳誦的「你必須依據箴規行事,而此箴規同時可成為普遍的定律」。上述原則又稱為無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或至上的道德原則,由此所匯出的其他形式原則也可作為道德正確性的測試。例如,歷史上與政治上最具影響力的道德律:「你必須如此去做,對待人類,包括你本身和所有其他人,絕不視為工具而已,而總是平等地當作目的」。藉康德的道德學說,可對箴規的本質有更深入的瞭解,雖然不一定完全接受其說。例如,在有些情境中,不僅是一個箴規可以普遍化;有些情境甚至沒有任何箴規可以普遍化;而有些情境則可能因對於相互衝突的利益之衡量,而蔑視任何箴規。 道德行動是在個人傾向彼此之間緊張或衝突的情境中產生,由於人類並非完美的理性存有,所以有時行動的傾向與理性或責任所要求的相反。箴規組合的多樣性可能導致不同箴規組合之間的衝突。例如,一位教師在專業和禮貌兩種條件下是否抗拒上級不當的作法。解決這類衝突的較為普遍也較為有效的方式是採取階級次序的安排,如將專業要求排在禮貌行為之上先求符合專業條件,禮貌居次。這種次序的安排,必須從特別慎思觀點出發,透過評價推理的形式結構來決定或加以修正。--作者:李奉儒 規勸。唐.孟郊〈勸友〉詩:「人生靜躁殊,莫厭相箴規。」《紅樓夢.第一九回》:「故先用騙詞以探其情,以壓其氣,然後好下箴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