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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的意思

主體解釋 / 主體是什麽意思

注音 ㄓㄨˇ ㄊㄧˇ
拼音 zhǔ tǐ
簡體 主体  
相似詞/近義詞 暫無
相反詞/反義詞 客體
解釋 1.事物中的主要部分。如:「學生為學校的主體。」
2.哲學上指有認知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個體。
3.權利義務所賴以發生的稱為「主體」。相對於客體而言。如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物 即為客體。
詳細解釋
  • 1. 指君主的統治地位。《漢書·東方朔傳》:“﹝ 接輿 、 箕子 ﹞使遇明王聖主……圖畫安危,揆度得失,上以安主體,下以便萬民,則 五帝 三王之道可幾而見也。”2. 事物的主要部分。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今日 廣西 會黨,則知己為主體,而西人為客體矣。” 毛澤東 《青年運動的方向》:“革命的主體是什麼呢?就是 中國 的老百姓。”3. 哲學名詞,和“客體”相對。指對客體有認識和實踐能力的人。4. 法學用語。民法中指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公民或法人;刑法中指因犯罪而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國際法中指國家主權的行使者與義務的承擔者,即國家。
  • ◎ 主體 zhǔtǐ(1) [main body;main part;principal part]∶事物的主要部分信的主體(2) [subject](3) 哲學上指對客體有認識和實踐能力的人主體和客體(4) 民法中指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公民或法人;刑法中指因犯罪而負刑事責任的人;國際法中指國家主權的行使者與義務的承擔者,即國家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犯罪主體國際法主體
  • 系一電腦程式中的敘述的集合,程式的執行由其開始,並由其呼叫程式的次常式。參【次常式】(subroutine)。
  •   主體一詞包括四方面的意義:(1)在知識論(Epistemology)方面:知識的「主體」指個別的認知者,是思想或所有心智活動過程的來源與中心。此種知識的主體可能是純粹自我(pure ego),也可能是先驗自我(transcendental ego)或僅為一種知覺的行動(an act of awareness)。(2)在心理學方面:「主體」指的是受到觀察的個人;而對一位以內省方式為主的心理學家來說,所謂的主體可能即是其他主體的記錄報告或是其本身自我內省的結果。(3)在傳統邏輯方面:邏輯主體(logical subject)或文法主體(grammatical subject)系在判斷(judgment)中由述詞(predicate)所指稱的實在(reality)或概念。此時主體應譯為「主詞」或「主語」,與其在判斷中形成對立的即是述詞。一般來說,在一個陳述中,都是將某個存有物作為主詞,而將某一限定的型式作為述詞。(4)在教育方面:應作「主題」或「學科」來解,亦即它可視為某一場演說或文章的中心論點;亦可視為某一領域或部門的系統性知識(organized knowledge),如國語、數學、物理等,而具有可傳授予學生的教育價值。此外,在心理學及教育研究中亦常使用「主體」(或譯作「受試者」)一詞來指那些接受測試或實驗的個人。  從字源上看,subject一詞來自拉丁文中的subjacere,有「丟在下面」及「置於其下作基礎,之意,與「基底」(substratum)及「實體」(substance)兩詞的意義頗為接近。不過,猶如「客體」(object,參見「客體」)般,主體的意義在歷史上也曾經發生過重大的轉變。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在使用主體時,有兩種用法,一是邏輯的(logical)意義,另一是存有學的(ontological)意義。前者主體的意義係指與述詞對立的主詞;後者則是將主體當作存在於世上的實體,亞氏有時甚至將主體視同「基質」。在斯多噶學派(Stoics)的用法中,主體是四個基本範疇(categories)之一,指的是不具性質(quality)的存有(being)。後來到了司考特斯(John Duns Scotus, 1266~1308)時,將「主體的」(subjective)與「客體的」(objective)意義視同阿拉伯人所講的「第一意向」(first intentions)與「第二意向」(second intentions),第一意向是主體的,也就是「具體的實體」;第二意向則是客體的,是心智運用下構成的事物。笛卡爾(R. Descartes, 1596~1650)接續中世紀的用法,將「客體的」意義與「思想」連在一起,而「主體的」則與「事物本身」結合。康德(Imm. Kant, 1724~1804)則是便主體意義發生轉變的關鍵人物;在他的用法中,主體變為知覺與思考的中心,而客體則在主體知覺(subjective awareness)領域之外出現。康德認為從知識論來看,純粹的「我思」(I think)或主體具有正面的意義與價值,「若我們失去我們的主體或是我們感覺中主體的形式(subjective form),那麼所有的性質、所有時空中客體的關係,甚至時空本身,都將會消失。」主體一方面是現象界的根源,一方面也構成了經驗中的客體。康德對於主體的使用方式後來也成為當代世界的一般用法的基礎。部分康德之後的學者,放棄了物自身(thing-in-itself)的觀念,而將「我思」或「思想的統一性」(unity of thought)賦予更客觀的意義。在康德的思想中,原本已承認先驗的客體同時也是思考主體的可能性,經過後來學者的發展後,主體轉變為一種同時發生於心智過程與經驗客體世界中的「活動」,不再具有傳統中「實體」的意義。如費希特(J.G. Fichte, 1762~1814)與黑格爾(G.W.Fr. Hegel, 1770~1831)等人即持此見。黑格爾進一步將主體看為絕對精神或理念,而把客體看作絕對精神或理念的創造物。  不過後來的霍以爾巴赫(L. Feuerbach, 1804~1872)則反對黑格爾等人將主體歸結為精神、意識的看法,認為人的有機實體不應排除在主體之外。費氏相信,精神、意識不過是主體的特性,真正的主體應該是「實在與完整的人」。他也提出主體同時又是客體的理論,認為人對自己而言是主體,對別人而言卻是客體;每一個主體對於自己的認識與意識而言也是客體。至於斯賓塞(H. Spencer, 1820~1903)與孔德(A. Comte, 1798~1857)雖與前述學者不同,在使用「主體」時較為中性,但在他們的用法中,主體的新意義也已取代舊的意義。影響所及,後人對於「主體」一詞的使用也與過去不同,一般人在使用時多較為寬鬆且帶有心理學的意味;在此情形下,主體指的是心智或心靈,而其在知識形成的過程中亦佔有一席之地。當代的馬克斯主義者(Marxists)則認為過去關於主、客體問題的討論,都忽略了實踐(praxis)在主、客體關係中的作用。特別是許多學者在論及主體時,都僅將其看作孤立的生物學意義上的個人,而客體則只視為主體理解的物件。馬克斯主義主張,主體與各體的相互作用應該建立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而主體對客體也有主動創造的能力。一般說來,在馬克斯主義的用法中,主體的意識是人類主動性的一個重要依據,包括關於客體物件的意識及主體自我的意識在內。但對人來說,他除了是一個自然存有外,也是一個社會存有,因此只有生活在社會中,人才能成為主體。馬克斯主義並據此將主體分為下列形式:(1)個人主體:在社會提供的物質與精神條件下,相對獨立地進行活動的個人; (2)集團主體:按照一定的信仰、目的、利益組織起來的共同行動的群體; (3)社會主體:以共同活動為基礎而相聯絡的人類總體。簡言之,在馬克斯主義者的看法中,「主體」更加上了社會的意義。  從教育的角度來看,「主體」應作「學科」來加以理解,究其意義根源應與亞里斯多德以降之「實體」的意義有密切關係。在教育活動中,「學科」指教學科目(或簡稱科目),是依據一定之教學理論而組織起來的有系統知識。學科和那些與其相應聯絡的學術學門不同,因為為了教學的需要,學科必須把某一學門中浩繁的內容予以適當的選擇、合理的組織與排列,以使其能適合學生身心發展的水準。因此學科的內容應該是學門中已有定論的、較為穩固重要的基礎知識;一方面要將公認的科學概念、基本原理、規律及基本事實教給學生,也要能反應出此學門的最新研究成果。--作者:方永泉
  • 法律上指權利義務賴以發生的,稱為「主體」。相對於客體而言。如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物即為客體。 【造句】他擁有這棟別墅的所有權,人是主體,而別墅是客體。
  • 哲學上指有認知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個體。 【造句】在哲學系統中,主體便是一種個別自我。
  • 事物中的主要或關鍵部分。 【造句】學生是學校的主體,一切措施大都以他們為優先考量。
  • 事物中的主要部分。如:「學生為學校的主體。」哲學上指有認知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個體。權利義務所賴以發生的稱為「主體」。相對於客體而言。如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物 即為客體。
  • 【主體】類似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