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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制規定八種人的犯罪須經特別審議,並可減免刑罰,稱為“八辟”。《周禮·秋官·小司寇》:“以八辟麗邦灋附刑罰。一曰議親之闢,二曰議故之闢,三曰議賢之闢,四曰議能之闢,五曰議功之闢,六曰議貴之闢,七曰議勤之闢,八曰議賓之闢。” 賈公彥 疏:“案《曲禮》雲:‘刑不上大夫。’ 鄭 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罰也。” 孫詒讓 正義:“依《曲禮》注義,蓋凡入八議限者,輕罪則宥,重罪則改附輕比,乃有刑也。”後來成為歷代封建帝王的親族、近臣減刑免刑的特權規定。 漢 代改名八議, 三國 魏 正式寫入法典,一直沿用到 清 代。闢,法令。八辟是周代針對八種特殊身分者所訂的減刑法律,分為議親之闢(對宗室之親)、議故之闢(對王之故舊)、議賢之闢(對有德行之人)、議能之闢(對有道藝之人)、議功之闢(對有功勳之人)、議貴之闢(對有高爵位之人)、議勤之闢(對憔悴國事之人)、議賓之闢(對先賢之後)。見《周禮.秋官.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後來改稱為「八議」,納為正式的法規,自漢沿用至清。《周禮.秋官.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唐.孔穎達.正義:「鄭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