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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 失粘 ”。1.謂駢儷文字平仄不調。 宋 陳鵠 《耆舊續聞》卷四:“四聲分韻,始於 沉約 。至 唐 以來,乃以聲律取士,則今之律賦是也。凡表、啟之類,近代聲律尤嚴,或乖平仄,則謂之失黏。” 俞樾 《茶香室續鈔·經史釋音有首釋末釋之別》引 清 王士禎 《居易錄》:“ 徐鳳 少監代嗣王謝賜玉帶表,用《禮記》孚、尹二字,以尹為平聲,乃用第二音,有司謂其失粘。”2. 凡律詩前一聯的“對句”與下一聯“出句”的第二個字平仄必須相同,稱作“粘”,違者稱作“失粘”。 明 徐師曾 《文體明辨序說·拗體》:“按律詩平順穩帖者,每句皆以第二字為主,如首句第二字用平聲,則二句、三句當用仄聲,四句、五句當用平聲,六句、七句當用仄聲,八句當用平聲;用仄反是。若一失粘,皆為拗體。”3. 泛指詩句平仄失調。亦稱“ 失嚴 ”。 杜甫 《嚴公仲夏枉駕草堂兼攜酒饌》詩 清 仇兆鰲 注:“ 劉逴 曰:‘律詩自有定體,不可失粘……’ 劉氏 作失粘,謂上下二句平仄不相粘合。 陶開虞 作失嚴,謂聲謂平仄失其謹嚴也。”近體詩之平仄律,二句與三句、四句與五句、六句與七句大抵相同,稱為「黏」。不遵守這種格律者,稱為「失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