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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名。原為朝廷所派督察地方之官,後沿為地方官職名稱。 漢武帝 時,分全國為十三部(州),部置刺史。 成帝 改稱州牧, 哀帝 時複稱刺史。 魏 晉 於要州置都督兼領刺史,職權益重。 隋煬帝 、 唐玄宗 兩度改州為郡,改稱刺史為太守。後又改郡為州,稱刺史,此後太守與刺史互名。 宋 於州置知州,而無刺史職任,刺史之名僅為武臣升遷之階。 元 明 廢名, 清 僅用為知州之別稱。《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武帝 元封 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其餘觀察及諸州刺史、縣令、録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 清 顧炎武 《日知錄·隋以後刺史》:“ 漢 之刺史猶今之巡按御史; 魏 晉 以下之刺史,猶今之總督; 隋 以後之刺史,猶今之知府及 直隸 知州也。”◎ 刺史 cìshǐ[feudal provincial or prefectural governor] 古代官名,自漢設立本為監察郡縣的官員,宋元以後沿用為一州長官的別稱職官名。古代司地方糾察的官,後沿稱地方長官,清時為知州的尊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