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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寫在名刺上的官職、姓名等字樣。《後漢書·文苑傳下·禰衡》:“ 建安 初,來遊 許 下。始達 潁川 ,乃陰懷一刺,既而無所之適,至於刺字漫滅。”後遂用為典實。 唐 李商隱 《江上》詩:“刺字從漫滅,歸途尚阻修。”2. 指名刺。 宋 李覯 《送古山人》詩:“乍出山來言語拙,莫將刺字謁王公。” 清 獨逸窩居士 《笑笑錄·脫籠》:“正至交賀,多不親往,有一士人令僕持馬銜,每至一門,撼數聲,而留刺字,以表親到。”3. 古代的一種肉刑,亦稱墨刑, 漢 代稱黥刑。於罪人面上刺字,以墨塗之,故稱。 漢文帝 廢黥。 魏 、 晉 、 南北朝 雖有逃奴、劫盜刺字之制,亦旋行旋廢。 隋 唐 皆無此法,《唐律》十二篇,不言刺字, 五代 後晉 天福 中始有刺配之法, 宋 元 盛行,據罪狀之不同分別在犯者面部、額部、項部、臂部或身上刺字,用以標明犯罪事由及發遣地點。《元史·刑法志三》:“諸竊盜初犯,刺左臂,謂已得財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刺項……其 蒙古 人有犯,及婦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元史·刑法志三》:“諸盜賊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後不補刺。”《清史稿·刑法志三》:“刺字,古肉刑之一,律第嚴於賊盜。乃其後條例滋多,刺緣坐,刺凶犯,刺逃軍、逃流,刺外遣、改遣、改發。有刺事由者,有刺地方者,並有分刺 滿 漢 文字者。初刺右臂,次刺左臂,次刺右面、左面,大抵律多刺臂,例多刺面。”4. 宋 代軍制,軍士常須刺字,以作標記。《宋史·兵志七》:“五年,詔:‘抑勒諸色人投軍者,並許自身及親屬越訴,其已刺字,仍並改正。’”《宋史·兵志七》:“今若給一色銀絹,折充例物犒設起發,召募人作義勇,止於右臂上刺字,依禁軍例物支衣糧料錢。”5. 有於背上刺字,以表示忠心報國者;直至 明 代,仍有人主張刺字。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兵部·刺軍》:“ 景泰 中, 武清侯 為總兵,請征剿 也先 ,軍人一勝二勝者,得保家產,四勝五勝者,左右臂各刺‘赤心報國’四字。 景帝 曰:‘領軍勝虜,刺字是刑罰,加於無罪不近情,不許。’”◎ 刺字 cìzì[tattoo characters on the skin] 用針在面板上刻文字,並塗上顏色,使字跡明顯,古時是一種肉刑古時在罪犯的肌膚上刺字後染墨。依罪刑輕重的不同,分為刺臂與刺面二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