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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法規。《史記·李將軍列傳》:“ 程不識 孝景 時以數直諫為太中大夫,為人廉,謹於文法。” 唐 元稹 《論浙西觀察使封杖決殺縣令事》:“封杖決人,殊非文法。” 宋 王安石 《送吳伸純守儀真》詩:“久為 漢 吏知文法,當使 淮 人服教條。” 明 田藝蘅 《留青日札·非武備》:“如 羅知縣 以功而陞僉事, 胡典史 以功而陞通判,皆起於舉人吏員者,惜乎拘於資格,束於文法,不得竟其材以致大用耳。” 清 龔自珍 《明良論四》:“聖天子赫然有意千載一時之治,刪棄文法,捐除科條。”2. 文章的作法。 元 劉壎 《隱居通議·文章四》:“公為文斬截峻刻,得 左氏 文法。”《紅樓夢》第五三回:“別看文法,只取個吉利兒罷。” 清 俞樾 《古書疑義舉例·錯綜成文例》:“古人之文,有錯綜其辭以見文法之變者。”3. 語法。語言的結構方式。包括詞的構成和變化,片語和句子的組織。 蔡元培 《在國語傳習所的演說》:“ 中國 人本來不大講文法,古文的文法,就是《馬氏文通》一部。” 毛澤東 《農業合作化的一場辯論和當前的階級鬥爭》:“許多同志省掉了不應當省掉的主詞、賓詞,或者把副詞當動詞用,甚至於省掉動詞,這些都是不合文法的。”◎ 文法 wénfǎ(1) [grammar]∶語法(2) [decree]∶古時指法令條文不拘文法 文法是語言造句時所遵循的規則,其作用有如下棋時所應遵循的規則一般,是把語言材料呈現出來的次序。在西方傳統教育中,文法也曾是一門獨立的學科。 文法是語言學(Linguistics)研究的物件,但直到語言心理學家杭斯基(A.N. Chomsky, 1928~),才把文法的研究當做是語言學中的主流。杭氏以為,語言學習的過程就是文法學習的過程,人類生下來即具有習得語言文法的先天能力,兒童利用這種先天能力來分析成人對他講的話,然後掌握住造句的規則,並依此規則瞭解別人;杭氏的這種主張常被用來支援理性主義(Rationalism)以反對經驗主義(Empiricism)和行為主義。杭氏以為兒童所掌握的文法是衍生性文法(Generative Grammars),數量有限,但卻可以用有限的造句規則造出無限的句子。杭氏主張,稱得上衍生性文法的一共有三種:即是:有限情境文法(Finite State Grammar)、語句結構文法(Phrasestructure Grammar)和變形文法(Transformational Grammar);只有完全掌握變形文法,兒童才能熟練的運用人類的自然語言,如英語。 杭氏又將文法分為表層文法(Surface Grammar)和深層文法(Depth Grammar)。前者在分析或描述語句的表層結構(Surface Structure);後者則處理語句的深層結構(Depth structure)。如在英語中,little boyscamp的表層結構是「形容詞+名詞+名詞」,但卻有兩個可能的深層結構,因為little這個字可以用來形容boys這個字,也可以用來形容camp。 文法在很早以前,就是西方學校課程中的一個科目;教師希望透過文法教學使學生增進對本國語文的瞭解、改進作文的技巧和正確的使用語言。但許多實徵研究的結果顯示,這樣的目標並未達成。 全世界只有兩種完整的文法系統,一是希臘系統,用於哲學;一是印度系統,極具客觀性。--作者:但昭偉 語法分析過程中,用以推導、產生符記的規則總稱。文詞、文句的結構規則。 【造句】文法是學習語文不可忽視的重要基礎。 文詞、文句的結構規則。《紅樓夢.第五三回》:「別看文法,只取個吉利罷了。」《文明小史.第三七回》:「學上三年,英國話居然也能夠說幾句將就的,文法也懂得些。」文書法令。《史記.卷一二○.汲黯傳》:「好興事,舞文法。」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奏啟》:「秦之御史,職主文法;漢置中丞,總司按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