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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的意思

畢業解釋 / 畢業是什麽意思

注音 ㄅㄧˋ ㄧㄝˋ
拼音 bì yè
簡體 毕业  
相似詞/近義詞 結業﹑卒業
相反詞/反義詞 肄業
解釋 1.在學校或訓練班修完全部的課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五回》:「(關良)等在那醫學堂畢業出來,不知那裡混了兩年,跑到這裡來,要開個藥房。」也作「卒業」。
2.籃球規則中,五次犯滿,戲稱為「畢業」。如:「球賽還沒結束,對方的三個主將已有兩個畢業了。」
詳細解釋
  • 1. 在學校或訓練班學習期滿,達到規定要求,結束學習之謂。《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五回:“﹝ 荀鷽樓 ﹞在學堂裡畢業出來,不知在那裡混了兩年,跑到這裡來,要開個藥房。” 巴金 《秋》九:“她是 琴 的低一班的同學,今年暑假前畢業。”2. 引申指了結、休止。 魯迅 《且介亭雜文末編·我要騙人》:“如果這騙人的學問不畢業,或者不中止,恐怕是寫不出圓滿的文章來的。”3. 完成其事。 清 全祖望 《劉繼莊傳》:“凡 繼莊 所撰著,其運量皆非一人一時所能成,故雖言之甚殷,而難於畢業,是亦好大之疵也。”
  • ◎ 畢業 bìyè(1) [graduate]∶學生在學校或訓練班修業期滿,達到規定要求,結束在校學習他今年畢業(2) [end]∶引申指小結、休止如果這騙人的學問不畢業,或者不中止,恐怕是寫不出圓滿的文章來的
  •   「畢業」係指在校學生按規定修畢應修科目學分,經審查各項成績合格或學力試驗通過而完成階段性學業之意。當學生修業期滿獲准畢業時,通常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學業,學力亦符合學校要求。  我國自建立新式學校制度以來,教育部或主管機關對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畢業事宜即有明文規定,茲就畢業年限、應修科目學分、畢業證書發放等事項說明如下:  我國學制的建立,始於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頒佈之〔欽定學堂章程〕,該章程對於各級各類學校之畢(修)業年限已有明確規定。民國十一年(1922)「六三三四」新學制公佈,當時各校畢業年限曾作較大的調整,以後則變動不大。就現況而言,國小之畢業年限為六年、國中三年、高中(職)三年、大學校院四至七年、碩士班二至四年、博士班二至六年,其他如專科學校、軍警學校、空中學校、特殊學校等均另有不同的畢業年限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國立空中大學於民國七十五年(1986)正式成立,該校系採學分制,且無畢業年限之規定,學生只要按規定修滿必修科目暨畢業學分數,即可申請畢業。  我國初級中學暨高階中學曾於民國十一年起試行學分制,惟實施不久後即因故廢止。目前國小、國中、高中(職)系採學年制,並無畢業學分數之限制,學生只要每學期按規定修(選)習學校開設科目(國中、高中、高職均設有選修科目),各項成績及格,即可獲准畢業。大學校院則採學年學分制,且有最低畢業學分數之規定,按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一年(1992)修正公佈之〔大學必修科目表施行要點〕規定,大學校院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為一百二十八學分,各校得視需要情況酌予提高;另外,修習共同必修科目及學系必修科目且成續及格,亦為大學校院學生畢業之基本要件。  除上述畢業年限及應修科目學分外,目前各校對學生畢業資格之審查,尚包括操行、畢業考試或學科考試、實習、資格考驗、畢業論文或論文口試等各項成績;這些專案,並非各級各類學校均全然實施,通常系考量教育需要而定。  為規範各校發放畢業證書事宜,教育部乃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頒訂〔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該辦法經多次修訂後實施迄今,其中較重要之規定如下:(1)各級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准予畢業者,由各該校逕行發給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證書式樣另定之;規定有實習年限者,須俟實習期滿後發給。(2)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或比敘之軍警學校,應按學校等級分別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驗印;立案之海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須送請教育部驗印。  總之,「畢業」是表示在校學生已按規定完成階段性學業之意。多年來,我國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畢業資格均有其條件限制,這些條件的嚴謹或寬鬆,與學校教育品質息息相關,值得重視。--作者:曾火城
  • 籃球比賽中,犯規滿五次,被罰出場戲稱為「畢業」。 【造句】球賽還沒結束,對方已有兩個主將犯滿畢業了。
  • 在學校或訓練班修完規定的課程。 【造句】他研究所畢業後,決定回國貢獻所學。
  • 在學校或訓練班修完全部的課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五回》:「(關良)等在那醫學堂畢業出來,不知那裡混了兩年,跑到這裡來,要開個藥房。」也作「卒業」。籃球規則中,五次犯滿,戲稱為「畢業」。如:「球賽還沒結束,對方的三個主將已有兩個畢業了。」
  • 【畢業】類似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