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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憤懣悔恨。 漢 王充 《論衡·死偽》:“ 田蚡 獨然者,心負憤恨,病亂妄見也。” 明 王守仁 《教條示龍場諸生》:“發其愧恥憤恨之心。”2. 憤怒痛恨。《後漢書·南匈奴傳》:“ 比 不得立,既懷憤恨。”《北史·賀拔勝傳》:“是歲, 勝 諸子在東者,皆為 神武 所害。 勝 憤恨,因動氣疾, 大統 十年薨於位。” 唐 元稹 《賽神》詩:“憂虞神憤恨,玉帛意彌敦。” 魏巍 《勇士鎮守在東方》:“他憤恨地說:‘敵人一個也不能留。’”◎ 憤恨 fènhèn[indignantly resent;enmity] 憤怒怨恨 憤恨是人類的一種不愉快的情緒和心理狀態;這種情緒和狀態是由於感到自己或別人受到傷害,而思有以抗拒所引發。 在西方哲學家中,巴特勒(Joseph Butler, 1692~1752)對人類的憤恨情緒有較周詳的說明;巴特勒認為「憤恨」是人類天生就具有的情緒,與之相對的是「仁心」(benevolence)。憤恨之情可粗分為兩類:一是未經思慮過的、本能反應的憤恨(sudden anger or resentment),可稱之為激憤;另一則是已經思慮過的憤恨(deliberate anger or resentment),又可稱之為義憤。當個人本身受到攻擊、傷害或侮辱,心中立刻產生的憤怒就是激憤,激憤之起,其本身沒有任何理性的成分,只在於維護個人安全;當別人受到攻擊或暴力的侵擾,這種激憤也可能會發生。義憤之起,在於個人本身或別人受到殘暴或不義的待遇,而那種殘暴或不義的待遇的本身是道德上的惡;義憤的目的在於彌補道德上的惡所造成的傷害。 巴特勒認為,憤恨之情和仁心一樣都是天性,兩者有互補的關係,不應以憤恨是一種負向的情緒而認定其本身為原罪的一部分;但一旦憤恨超出常軌,就會變質,在被誤用的情況下,激憤會變為乖戾易怒之情,義憤會演變為惡意。 在教育領域中,情緒教育可用來處理受教者的憤恨之情,即是練習應用忍耐、反省和自制,對情緒的強度加以理性調節,以降低衝動的力量。--作者:但昭偉 憤怒、怨恨。 【造句】憤恨不平、憤恨難消 憤慨痛恨。《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三》:「兒子憤恨,借這個賊名,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