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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內則》:“四十始仕,方物出謀發慮,道合則服從,不可則去。” 孫希旦 集解:“服從,謂服其事而從君也。”後謂順服、遵從為服從。《商君書·畫策》:“是以兵出而無敵,令行而天下服從。” 漢 劉向 《新序·雜事一》:“是以七十二子自遠方至,服從其德。” 宋 曾鞏 《熙寧轉對疏》:“近者使之親附,遠者使之服從。” 清 唐甄 《潛書·任相》:“奸亂不作,海內服從。” 王力 《龍蟲並雕齋文集·略論語言形式美》:“詩的語言形式美始終應該服從於詩的意境。”◎ 服從 fúcóng(1) [obey]∶遵從;順從服從命令(2) [submit;comply with]∶屈服於別人的意志或權力服從外國的法律今將軍外託服從之名而內懷猶豫之計。——《資治通鑑》 服從是個人在意向與行動上對於某個加諸其身上之權威的順服。對個人的意向而言,權威所給予的命令,有時會與其意願背道而馳,因此即使此命令來自於個人,仍然認為是「外在的」而不是「自己的本意」。然而服從又是人類所認為的社會性,且應在教育中加強訓練,如社會心理學即以為服從在「社會遺傳」中為一形成因素。 從定義看,服從是一個植根於兩人或更多人之間的社會心理概念,在服從中,有一人可以命令另一人或多個人從事某些行動。彌爾袞(S. Milgram)以為服從是一種心理機制(psychological mechanism),服從可以連結多個人的行動,而導向共同目的。彌氏認為,服從與「從眾」(conformity)有下列的不同:(1)層次的不同,服從是不同地位及階級間的關係,而從眾則是同一階層人間的關係。(2)從眾是模彷,服從則否。(3)服從命令是外顯的,從眾則否。(4)從眾者由於群眾需求隱而未顯,故常詮釋從眾行為是自願的;而服從者則常以缺乏意願來解釋服從的行為。雖然服從是一種與權威有密切關係的行為,但服從過程中的心理特質仍隨著人們之間關係的不同而有異,例如兒童服從父母與士兵服從長官即不同,前者可能出於愛與親近,後者則可能出於對法定職位甚至權力的屈服。至於服從行為產生與否,受到許多其他條件的影響,如命令者的權威、威望;命令者是否在現場或是否有人監督命令的執行;服從者人數的多寡及其知識道德水準;以及當時的行為情境等。此外,服從行為常出於有意的強迫,不過在進步的社會中,服從者自願的服從與外在的強迫常能巧妙地共存。在一個和諧的社會體系中,原先的「強迫」會為「合法的權威」取代,也就是命令的來源是為行動者和社會所認可的,具有命令的權力。因此,在一個有系統組織的社會中,服從的物件不僅限於某個人,而是一個職位或法定位置。又在進步的社會中,服從的物件也可能是權威的產物而非某人本身,如交通號誌或法律體系都是人們必須服從的。至於武力在現代社會中,乃是保障服從行為的最後手段。綜括而言,在一個和諧的社會體系中,推動服從行為的不是對於武力或權力的懼怕,而是服從者本身的信念,相信命令者有權如此作,而且也相信服從行為是社會正常運作所必需。 雖然服從與和諧的社會關係及社會體系有密切關係,但服從也常成為人們逃避自由的藉口。如弗洛姆(E. Fromm, 1900~1980)所說,人們常感到自己與自然世界以及別人分離,而有選擇自己生命的自由,但人們卻常藉著對權威的順從與服眾而放棄自己的自由,以免從事選擇的困擾。彌爾袞於一九六○年代所作關於服從的實驗中發現,當服從涉及第三者時,多數人寧肯犧牲第三者的權益,也要表現出服從,此種行為表現在不同民族、性別與文化背景的人們中皆無太大差別。彌氏因而解釋其原因為「在我們的文化中,可能沒有提供適當的『不服從』的模式。」在「服從」的藉口之下,人們一方面可以迴避因自己決定的責任而失去生命的意義,另方面也可能犧牲無辜第三者的利益。因此真正的教育工作不只在培養受教者服從的社會化習慣,也必須讓受教者瞭解到何為「不服從」的適當時機及適當的表達方式,讓他們在發揮自我抉擇的前提下,充分展露出屬於自己的生命意義。--作者:方永泉 遵從、聽從。 【造句】在軍中必須服從長官的命令。 遵從、順從。《三國演義.第一四回》:「但諸將人殊意異,未必服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