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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定名分。《荀子·非十二子》:“終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後漢書·鄧騭傳》:“常母子兄弟,內相勑厲,冀以端慤畏慎,一心奉戴,上全天恩,下完性命。刻骨定分,有死無二。終不敢橫受爵土,以增罪累。” 郭沫若 《十批判書·稷下黃老學派的批判》:“可見定分是這一派的重要主張, 慎到 與 彭蒙 為一類是很有根據的。”2. 固定的名分。《新唐書·鬱林王恪傳》:“吾於 恪 豈不欲常見之?但令早有定分,使外作藩屏。”《四遊記·鐵柺大怒洞賓》:“天下有大數,豈得妄為!華夷有定分,何得相犯!”3. 宿命論謂人事均由命運前定,人力難以改變,稱為“定分”。 晉 歐陽建 《臨終詩》:“真偽因事顯,人情難豫觀。窮達有定分,慷慨復何難!”《宋書·顧顗之傳》:“ 顗之 常謂命有定分,非智力所移。” 唐 吳兢 《樂府古題要解·鳥生八九子》:“言壽命各有定分,死生何嘆前後也。”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六:“ 粵 東諸生 謝啟祚 ,年九十八,猶入秋闈。以年例當早邀恩賜,大吏每列其名,輒力卻之曰:‘科名,定分也,老手未頽,安見此生不為耆儒一吐氣。’”人生命分有定,富貴不能強求。《三國演義.第二三回》:「君臣各有定分。嵩今事將軍,雖赴湯蹈火,一唯所命。」也作「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