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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 代負責督催賦稅的鄉官。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十四:“有一村,多豪戶,稅不可督,所差戶長輒逃去。”《宋史·食貨志上五》:“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 宋 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 淳化 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里正,第二等戶為戶長。” 清 俞正燮 《癸巳類稿·少吏論》:“ 韓淲 《澗泉日記》雲:‘罷里正,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戶長。至有逃亡,使之償補。為戶長者,誠為可憫。’案,‘戶長’,今改‘裡書’、‘圖差’。”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戶長是里正的副手,鄉書手助里正辦理文書……戶長由二等戶,鄉書手由三等戶充當。”2. 今謂戶主。戶籍上所登記,為該戶的負責人,稱為「戶長」。 【造句】里長發選舉通知給每戶戶長,並請他們有選舉資格的公民按時前往投票。 戶籍上登記為一戶的負責人稱為「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