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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記錄過失。《漢書·賈誼傳》:“及太子既冠成人,免於保傅之嚴,則有記過之史,徹膳之宰,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敢諫之鼓。” 顏師古 注:“有過則記。”後亦作為處分的一種方式。 清 林則徐 《通飭州縣解案章程札》:“如提到仍非要證,案懸莫結,即將委員記過。” 沈從文 《從文自傳·我上許多課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書》:“學校已禁止體罰,可是記過罰站還是執行。”2. 記住他人過錯。 宋 徐鉉 《前舒州錄事參軍沉翱可大理司直制》:“復爾名籍,俾參棘寺,吾不記過,爾其自修。”◎ 記過 jìguò[record a demerit;for misconduct] 記錄過失,給予過失者的一種處分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多次記過 「記過」是懲罰的一種,在我國中等以上學校,凡是違反校規者,計有警告、申戒、小過和大過的處分。每一項累計三次就算是較嚴重的專案一次,即三小過累計一大過,滿三大過就退學。而記過的標準則因時代的不同,有很大的差異,如民國六十年代,在學校抽菸就可以記大過,其他各種奇奇怪怪的理由也可以用來記過,包括曠課(事實上可能因請假手續嚴苛)等與品性無直接關係的原因也可能被記過。記過是針對已能辨別對錯的學生,知道愛惜自己的榮譽,因此記過時都必須公佈示眾,等於是用團體的壓力來制裁,所以較適用於中等以上學校。 這套記過的處分行之有年,後來才有銷過的辦法,也就是當違反了某一項校規被記過了以後,只要不再犯,在一定期限後就可消除,這是類似緩刑的設計,其目的偏向矯正性懲罰(corrective punishment),而不是報復性的懲罰(retributive punishment)。報復性懲罰僅止於衡量懲罰與其所犯的過錯是否相當,是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A tooth for a tooth, an eye for an eye.)的心態。這種懲罰本身未必會有矯正的功能,因為任何懲罰本身會有「標記」作用,被懲罰者常因此而自甘墮落,以致越陷越深。矯正性懲罰則偏重如何使不良行為消失,所以銷過是很值得推行的。但若要成功的矯治,仍須配合輔導等措施,讓被懲罰者知道何以會被懲罰,並知道如何改正。重要的是讓被懲罰者知道自己受了挫折,但是要讓他們感覺到,他們並沒有被拒絕。銷過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受懲罰者有改正的誘因,因此較易認同正確的規範。另一方面,人非聖賢,尤其在成長的階段,偶而觸法,應讓當事者有改正的機會,若因記過而永遠留下汙點,反而可能因此而導向負面的發展。所以記過本身未必具有矯治的功能,須配合各種輔導措失才足以成事。 記過的措施往往是單方面的認定,也就是依校規決定,學生少有申訴的機會,至少未有明確的申訴管道和制度,這就少了教育意義,而且也可能使記過被濫用。雖然教育者不能誤導學生,也就是不應該犯錯,但我們不能假設任何一方絕對是不會錯的(infallible)。給予學生申訴的機會和管道,本身就具有教育意義,至少讓學生較能心服,而在申辯中,可能會因此更瞭解被處罰的原因及其可能的後果。在另一方面,執法者也會更謹慎,懲罰才不至於被濫用。 總之,記過是懲罰的一種,但必須配合輔導措施才比較有矯治性功能,而且在執行上也應讓被懲罰者有申訴的機會,以求慎重。--作者:蘇永明 一種對違規學生或機關犯錯人員的處分方式,旨在記載過失並公佈周知,以示懲戒。 【造句】學生若嚴重違反校規,將處以記過以上的處分。 記載過失,以示懲儆。《三國演義.第五一回》:「今雲長雖犯法,不忍違卻前盟。望權記過,容將功贖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