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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賞 jiǎngshǎng[spur] 用金錢或物品獎勵優勝者或有功人員 獎賞是一種令受者愉悅的經驗,對一個合乎規範的行為,為引發或維持給予行為者的一種鼓勵。在教育方面,獎賞與懲罰都是教師為了維持學生正當的學習所常用的手段。 依據古代快樂論(hedonism)的假定,所有行為都受到愉悅(pleasure)和苦痛(pain)的約制,人類有「趨樂避苦」的傾向,所以「樂苦原則」(pleasure-pain principle)成為基本動機之一。一八九八年 ,美國心理學家桑代克(Ed.L. Thorndike, 1874~1949)應用樂苦原則於學習理論上,但使用便於進行科學探討的「滿足物」(satisfiers)與「干擾物」(annoyers),取代樂苦原則的獎賞與懲罰等名詞。桑氏認為,動物或人類的學習是一種對於反應的學習,總是重覆某些可得到滿足的反應,而抑制可能受到干擾的反應。經過多年研究後,桑氏證實了「在某一行動後提供滿足物,能加強刺激(stimulus)與反應間之連結」,但懲罰是否會消弱聯結則無具體的成果。於是放棄了後一觀念,而認為學習是「一件與獎勵可欲的反應有關之事」。桑代克之後,施金納(B.F. Skinner, 1904~1990)將「滿足物」變成了「增強」(reinforcers)。施氏與桑氏一樣,認為獎賞或增強物可以強化那些先前僅是偶發的行為表現。在懲罰方面,施金納亦發現,對那些已經增強的行為,後續的懲罰仍不會不影響未來重覆發生的可能性,最多僅能延宕而已。施金納也注意到在人類的日常生活中,很少使用最原始的滿足生物性的(biological)增強物或獎賞,而多半使用次級增強物(secondary reinforcers),如稱讚、金錢或其他非生物性的獎賞。這些次級的獎賞與人類所處的社會、文化等價值體系有關,所以它們已脫離與生物性刺激的直接關係,而成為一種社會性刺激。施金納將桑代克的理論更加精緻化,但對於學習的看法仍是「桑代克式的」(Thorndikian),認為反應之後必須有獎賞。 不過也有學者批評「獎賞與學習間有直接關係」的看法。認為獎賞也許在學習過程中有「動機性的」的作用,但沒有獎賞,學習仍可繼續。葛斯瑞(Ed.R. Guthrie, 1886~1959)即認為學習或行為的改變僅賴刺激與反應間的接近性即可,動機與獎賞並不重要。托爾曼(Ed.C. Tolman, 1886~1959)則認為學習關係著刺激與反應間有無經常性的聯結,至於獎賞則僅與動機有關。一九四○與一九五○年代間,許多有關於「偶然學習」(incidental learning)的研究出現。在這些研究中,學者發現學生常學到那些沒被教導的東西,而只是在偶然或無意的活動中,學到某種經驗。對於主張偶然學習的人,學習中真正重要的是個體與教材之間的互動方式,也就是學習者如何處理教材的「中介過程」。隨著處理方式或中介過程的不同,學習的程度也有不同。一九七○年代,將獎賞視為與學習有關的研究主題逐漸不受重視,取而代之的是獎賞與人類行為改變 (modification of human behavior)的論題。行為治療者(behavior therapists)開始應用獎賞於行為改變技術方面,當患者表現出某種可嘉的行為時,治療者即給予獎賞;當治療者想要抑制患者某些不當的行為時,即將獎賞撤去。目前獎賞主要施用於行為控制(behavior control)方面,而且成效良好。 雖然學界對於獎賞的研究已偏向於行為控制方面,但在學習中,獎賞在激勵或維持學生學習動機方面仍有重要性。一位教師如能妥善運用獎賞或懲罰的技巧,一方面可以維持學生學習動機於不墜,而發揮學習效果;另方面也可導正學生不當行為。一般來說,教師在使用獎賞時,有兩種方式:(1)在正確行為之後給予獎賞,如此可使獲得獎賞的行為產生正向(positive)增強作用,以便同樣或類似情境再出現時,可以再出現同樣的正確行為。(2)獎賞用在行為之前,即將獎賞與某一行為目標並置,作為學生追求的標的。在學校中,對於行為表現特優的學生記功嘉獎,即屬前一種獎賞方式;而設獎徵文的辦法,則屬後者。此外,教師在實際教學時,常常是獎賞與懲罰並用,但如何使二者都不失其用,以下三點原則可供參考。(1)在一般情形下,獎賞的效果優於懲罰,因為獎賞的行為多為個人自知且能作到的,所以較易培養良好行為。至於懲罰系因學生犯錯而受罰,學生卻未必自知錯在何處。且獎賞可以帶給學生愉快,使學生對於獎賞的給予者及其他有關事物產生積極的態度。所以教師應多用獎賞、少用懲罰,且獎勵應公開進行,懲罰則應祕密; (2)懲罰並非絕不可用,但一定要與獎賞兼用。在以懲罰手段阻止了某種不良行為後,應立即引導學生正確的行為,並在正確行為出現後予以獎賞。如此才能在消極的防止不良行為外,還能積極地建立良好行為; (3)運用獎賞與懲罰時固應有明確的規定,但也應斟酌實際情形(如學生年齡、動機、態度、家庭背景、平日表現、初犯或累犯等)來修正原有的規定,以免過當。--作者:方永泉 對於有功或在競賽中獲得優勝的人員或團體,給予物品、金錢的獎勵。 【造句】這場高爾夫球賽的冠軍,將獲得百萬元的獎賞。 對於有功或有特長的人給予物品、金錢的獎勵。《儒林外史.第三○回》:「如果色藝雙絕,另有表禮獎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