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蠟和油製成,可燃燒發光的條狀物體。如:「蠟燭」、「燭臺」、「紅燭」、「洞房花燭」、「秉燭夜遊」。 (2)照、照亮。如:「火光燭天」。 (3)察明、察見。如:「洞燭機先」。 (4)燭光:計算發光強度的單位。當白金到達鎔點時,每六十分之一平方公分的面積所發出的光強度,稱為「一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