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論認為態度由感情要素構成。即把態度理解成為一種感情或情感。消費者的態度是指消費者對客體、屬性和利益的情感反應,即消費者對某件商品、品牌,或公司經由學習而有一致的喜好或不喜歡的反應傾向。
消費者對產品、服務或企業形成某種態度,並將其貯存在記憶中,需要的時候,就會將其從記憶中提取出來,以應付或幫助解決當前所面臨的購買問題。透過這種方式,態度有助於消費者更加有效地適應動態的購買環境,使之不必對每一新事物或新的產品、新的營銷手段都以新的方式作出解釋和反應。
一元論認為態度由感情要素構成。即把態度理解成為一種感情或情感。消費者的態度是指消費者對客體、屬性和利益的情感反應,即消費者對某件商品、品牌,或公司經由學習而有一致的喜好或不喜歡的反應傾向。
消費者對產品、服務或企業形成某種態度,並將其貯存在記憶中,需要的時候,就會將其從記憶中提取出來,以應付或幫助解決當前所面臨的購買問題。透過這種方式,態度有助於消費者更加有效地適應動態的購買環境,使之不必對每一新事物或新的產品、新的營銷手段都以新的方式作出解釋和反應。
幸福主要有三個要素即財富,情感,健康。只有當這三者和諧統一的時候,才能得到幸福。當人們缺什麼的時候,就需要補回來。當把它補回來了,內心才幸福。一個缺錢的人掙到錢了,就是最幸福的。一個缺感情的人,得到感情的時候就是最幸福的。一個沒有健康的人,得到健康就是最幸福的。真正的幸福是財富,情感,健康三者和諧統一。
(一)探望權的主體。探望權的物件是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探望權的內容。探望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遊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儘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成長為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權也是唯一一項沒有財產性內容的身份權。
(三)探望權的客體。它是父母在親子關係中所處的某種特定地位,這種地位是特定的,即父親對未成年子女的地位或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