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的,可以起訴離婚,但是前提是需要進行宣告人口失蹤。
宣告失蹤應當是被申請人失蹤之日起滿2年,因此只有在被告失蹤滿2年起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然後再起訴要求離婚。
向“失蹤”人戶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透過公告的方式送達傳票、裁判文書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一方失蹤的,可以起訴離婚,但是前提是需要進行宣告人口失蹤。
宣告失蹤應當是被申請人失蹤之日起滿2年,因此只有在被告失蹤滿2年起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然後再起訴要求離婚。
向“失蹤”人戶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透過公告的方式送達傳票、裁判文書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採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