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方找不到人起訴離婚要多長時間的問題,是沒有具體要求的,一般來說,像這種情況,半年之內可以審理完畢。因為找不到一方當事人,只能透過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如果案情簡單的話,一般在三個月內也是可以結案的。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對於一方找不到人起訴離婚要多長時間的問題,是沒有具體要求的,一般來說,像這種情況,半年之內可以審理完畢。因為找不到一方當事人,只能透過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如果案情簡單的話,一般在三個月內也是可以結案的。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一方失蹤起訴離婚需要3到6個月左右的時間。但是,失蹤如果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的,那麼被申請人失蹤滿兩年以後才能夠另行提起離婚訴訟的;
如果是故意躲避民事訴訟的,可以隨時隨地提起離婚訴訟,不過,法院在一審的時候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會比較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