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員或發貨員,物流助理,物流主管。
1、 在財務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物流工作,確保物流工作的順暢執行。
2、檢查物流排程合理性,控制物流運營成本。
3、 及時瞭解市場運價,運力行情及走向,制定物流中長期規劃,運費預算,成本降低目標,運營成本降低計劃,並實施總結。
4、提供重大物流規劃及年度月度運作計劃方案與財務經理核准後實施。
5、每月提供物流成本分析報表上交財務經理及銷售經理。
6、不斷尋找物流供應商,保障公司物流運力飽滿
物流員或發貨員,物流助理,物流主管。
1、 在財務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物流工作,確保物流工作的順暢執行。
2、檢查物流排程合理性,控制物流運營成本。
3、 及時瞭解市場運價,運力行情及走向,制定物流中長期規劃,運費預算,成本降低目標,運營成本降低計劃,並實施總結。
4、提供重大物流規劃及年度月度運作計劃方案與財務經理核准後實施。
5、每月提供物流成本分析報表上交財務經理及銷售經理。
6、不斷尋找物流供應商,保障公司物流運力飽滿
公司主管負責的工作職責是:1、編制公司需要的各種程式檔案,報總經理批准後監督執行;2、根據公司工作情況的變化,及時對程式檔案及其他辦法、措施向總經理提出修改或廢止要求;3、制定月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執行;4、收集彙總市場資訊、客戶意見;5、整理、管理客戶資料檔案,並對主要客戶提出攻關計劃;6、進行市場調研,制定營銷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7、制定員工培訓計劃,保證培訓工作的實施;8、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一般公司對新員工的試用期的時間在《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