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
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並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複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為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著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
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並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複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為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著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我國《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執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當事人透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願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合法並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
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執行不屬於重整程式,法院不可能也沒有能力派專門的法官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因此,規定由管理人監督。
但是,由於管理人監督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監督期限過長,就會加大重整成本,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最好是在重整計劃中明確監督期限,給債權人一個合理預期,不必在表決重整計劃時對監督成本的不確定性產生憂慮。需要指出的是,監督期限是指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管理人的監督期限,一般要短於或者等於執行期限。
因為一般來說,重整措施會在重整計劃得到批准後即著手實施,例如債轉股、企業合併、分立等,管理人監督的正是這些關鍵措施的實施情況,至於一些債權的分期償還,完全可以由債權人自己監督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不履行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重整計劃或者向法院申請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
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是認為符合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在3日以內不宜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