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代通知金的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一般情況下代通知金是不包含津貼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不續約代通知金需要支付的情形是隻有用人單位未並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時才適用。勞動合同期限界滿後,用人單位決定終止勞動關係,不再與勞動者續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提出,因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期限界滿後即不再續約,用人單位應當增加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
勞動關係解除代通知金單位應當支付。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代通知金”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支付標準均為勞動者上月工資,並非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 ...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這個主要是勞動實踐中的一個通俗說法,意思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不提前一個月通知,就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如勞動者一次性取得的該通知金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就不繳 ...
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這種情況下,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那麼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非因勞動者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或者代替提前通知,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 ...
勞動補償代通知金不是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有: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
勞動者的代通知金有上限,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