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妻子是否還需要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丈夫欠債如果丈夫的欠款是屬於雙方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屬於丈夫一人所為的,可以拒絕替其還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丈夫的債妻子不是一定要還。下列三種情況丈夫的債妻子不用還:
一、丈夫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所致的債務。
二、丈夫虛構用於侵佔共同財產的債務。
三、債權人知道夫妻已經約定財產歸各歸各的情況下,丈夫欠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要看具體情況,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如果當事人名下的房屋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與案件有關的,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查封房屋的。但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是無法查封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 ...
一般丈夫欠債可以離婚,但是如貸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應視為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範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有如下情形不 ...
離婚欠債應當償還。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作為遺產,肯定償還生前債務之後,才能被繼承。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 ...
如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範疇,妻子需要與與丈夫共同承擔,若是屬於個人債務,妻子可以不用承擔該債務。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 ...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
丈夫欠債妻子是否有義務償還要看該欠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 ...
婚前丈夫借的錢一般不能要求妻子償還,因為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個人所欠債務與債務人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絡的,妻子也要償還這部分債務,比照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