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後兒媳沒有義務贍養公婆。法律上規定只有子女與孫子女及外孫子女有贍養義務,而兒媳與公婆並不具有血緣關係,兒媳只在丈夫活著的時候有協助丈夫贍養公婆的義務,丈夫死後兒媳沒有義務贍養公婆。
但如果兒媳贍養公婆的,則可以或者繼承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丈夫死後兒媳沒有義務贍養公婆。法律上規定只有子女與孫子女及外孫子女有贍養義務,而兒媳與公婆並不具有血緣關係,兒媳只在丈夫活著的時候有協助丈夫贍養公婆的義務,丈夫死後兒媳沒有義務贍養公婆。
但如果兒媳贍養公婆的,則可以或者繼承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贍養義務只存在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因此兒媳沒有法律上贍養老人的義務,只有子女才有法律上贍養自己父親母親的義務。兒媳不贍養公婆的,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是不屬於法律層面的問題,不會受到法律懲罰並且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兒媳、女婿不屬於法定贍養人的範疇,所承擔的僅僅是協助贍養的義務,法律也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有贍養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於夫婦關係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