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抗辯權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三者的聯絡是:
1、目的相同;
2、適用範圍相同;
3、權利效力相同;
4、行使方式相同。
三者的區別是:
1、主張權利人不同;
2、法律義務不同;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種抗辯權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三者的聯絡是:
1、目的相同;
2、適用範圍相同;
3、權利效力相同;
4、行使方式相同。
三者的區別是:
1、主張權利人不同;
2、法律義務不同;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辯權是:
1、同時履行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
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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