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人責任有: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上市公司法人責任有: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解散的法律責任:
(一)清算組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即清算義務人)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三)股東或發起人出資不足的補充連帶責任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承諾第三人的補充連帶責任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在工商登記部分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公司法人出事監事一般來說不會有責任。
1、公司一旦發生情況,首先由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進行清償。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2、監事屬於公司高管,如果其利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甚至觸犯刑法,則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