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是證監會以主席令形式釋出的部門規章,是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所有資訊披露行為的總括性規範,涵蓋公司發行、上市後持續資訊披露的各項要求。
【法律依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是證監會以主席令形式釋出的部門規章,是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所有資訊披露行為的總括性規範,涵蓋公司發行、上市後持續資訊披露的各項要求。
【法律依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有:
1、上市披露,對一級市場的招股說明書;對二級市場的上市公告書;
2、定期披露,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主要採取定期披露方式;
3、臨時披露,重要事件公告、收購與合併公告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資訊內容
1、招股說明書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資訊,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資訊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資訊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