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後是可以進行股權質押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公司上市後是可以進行股權質押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股權質押後企業上市程序的影響是股權質押是一種股東正常的融資行為。但股權質押可能存在股權司法訴訟或凍結以及其他第三方權利,從而影響到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性或是實際控制人的變更。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後,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後,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可以轉讓債務或者債權,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該股權不得轉讓,出質人也不得減少相應擔保的出資,但是可以依法增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