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外地結婚可以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出具本人戶口本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上海和外地結婚可以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出具本人戶口本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兩張免冠一寸照片。
辦理流程:
1、各類人員到所屬社群居委會、學校、單位等出具領取失業證的證明;
2、到街道辦證大廳一樓出具有關的證件、證明,經街道社群服務中心審批、蓋章、辦理《失業證》;
3、《失業證》年審只須帶上面提到的1—4項證件及原《失業證》直接到本街道辦理;
4、《失業證》遷街的須到原所屬區街辦理失業人員關係轉移介紹信(收回原失業證),再帶1—4項證件到本街道辦理。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係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結婚除必須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結婚登記處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認真執行關於結婚登記的各項規定,對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