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1、上海市常住戶口;
2、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辭職;
3、本次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1、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2年:2個月;
2、累計繳費2年以上:年限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最長領取期限12個月;
4、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最長領取期限18個月;
5、累計繳費滿10以上:最長領取期限24個月。
條件:1、上海市常住戶口;
2、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辭職;
3、本次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1、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2年:2個月;
2、累計繳費2年以上:年限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最長領取期限12個月;
4、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最長領取期限18個月;
5、累計繳費滿10以上:最長領取期限24個月。
上海失業金領取的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或辦理過居住地登記的街道、鎮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初審透過的,按預約日期到區就業促進中心失業保險部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工作人員在《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上記載本次申領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起止日期,失業保險金於次月起每月15日左右到達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一、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金領取的標準:《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