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法律援助調理規定,申請法律援助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法律援助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設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協調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在填寫專項附加扣除電子模板後,可以及時提交給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提交給公司,由其在辦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時,依據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辦理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資訊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資訊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訊。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資訊,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資訊,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資訊。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