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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夠取保候審的情況有哪些

取保候審保證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有哪些

  1、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非法經營罪取保候審情形有哪些

  非法經營罪取保候審的情形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7、移送起廣播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規定,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怎麼申請取保候審哪些步驟

  下列情況可以申請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提請逮捕後,檢察 ...

不能夠取保候審情況哪些

  不能夠取保候審的情況有: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

不適當履行的情況哪些

  不適當履行有以下情況:   1、瑕庇給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 ...

疫苗責任險不賠償情況哪些

  1、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如果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於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後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這種情況是不會給予賠償的。   2、因心理因素髮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以及其他不屬於疫苗質量問題的情形,保險公司也是不會給予賠償的。   3、因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其委託儲存運輸的 ...

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哪些

  根據財會【2016】22號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實操中,一般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包括以下方面,用於免稅,簡易計稅,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正常損 ...

股權受讓不交稅的情況哪些

  平價轉讓或者贈與股權的不需要交稅。法律規定,溢價轉讓股權的,轉讓方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轉讓方以原價轉讓的,不交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 ...

取保候審什麼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有下列限制: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