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狀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可以起訴變更子女的撫養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生活狀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可以起訴變更子女的撫養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多次不讓探視不會自動變更撫養權。離婚後探視權受阻,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訴請法院裁決。變更撫養權條件有:1、撫養權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撫養子女;2、撫養權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3、8週歲以上願隨一方生活且又有撫養能力;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不讓探視孩子與變更撫養權沒有必然的聯絡,不能以此為由要求變更撫養權。但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