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看孩子發生時雙方最好還是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對探望問題確實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去對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不讓看孩子發生時雙方最好還是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對探望問題確實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去對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在離婚後,遇到男方不讓看孩子該如何處理,我做以下簡要分析。
如果在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女方對孩子的探視權,但是實際履行中,男方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透過所在地的居委會進行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之訴。
值得注意的是,在探望權利方面,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如果對方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一方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但在實際生活中,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百般刁難,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對此《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該方行使探望權,並對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另一方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