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面臨的風險: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假如有一方事後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
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1、履行中的雙倍工資風險;2、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事實勞動關係建立容易解除難,用人單位如果想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稍不留神,就會構成違法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面臨的風險: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假如有一方事後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
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1、履行中的雙倍工資風險;2、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事實勞動關係建立容易解除難,用人單位如果想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稍不留神,就會構成違法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面臨的風險
勞動者入職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雙方一旦產生爭議,勞動合同自然會成為重要的證據之一,第一能證明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第二能證明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工作地點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僅限於口頭承諾,假如有一方事後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
(二)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勞資雙方建立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體現在很多方面:
1、履行中的雙倍工資風險;
2、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