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不考察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財物數額明顯低於“數額較大”的標準,又不具有《兩搶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不構成搶劫罪。“當場”是指在盜竊、詐騙、搶奪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場即被他人發現並抓捕的情形。
對於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
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轉化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其次,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最後,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9)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事後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於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事後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於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
搶劫罪的認定標準有:
1、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 ...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 ...
認定搶劫罪的方式是:
1、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
搶劫罪共犯的認定是在行為人實施搶劫的時候,其他人參與到搶劫過程中,為行為人的搶劫起了幫助力、作用力的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
在對搶劫罪的定性上,刑法對金額沒有限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搶劫行為,不管實際搶劫得到多少金額,均構成搶劫罪,但在具體量刑的時候,如果搶劫金額巨大的,則會對量刑產生影響。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 ...
認定搶劫罪數額巨大的標準是搶奪公私財物價值四萬元以上的。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價值四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