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撤回起訴後,不能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准許撤訴的,應當一併裁定撤銷一審裁判。rr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審撤回起訴後,不能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准許撤訴的,應當一併裁定撤銷一審裁判。rr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審撤回起訴後,不能再次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
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准許撤訴的,應當一併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
一、個人欠款被起訴後調解,可以要求不支付利息,只逐步還本金。
二、借款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雙方之間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對於民事糾紛,可以協商解決,起訴後的調解,也屬於協商解決。在協商過程中,只要出借人同意,欠款人可以提出任何要求。
欠款人完全可以要求出借人放棄利息的主張,而只要求償還本金,而且本金也是分期償還。當然,欠款人有權提出要求,出借人也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欠款人的要求。如果出借人同意欠款人的要求,那麼雙方就達成調解協議,如果出借人不同意,那麼就達不成調解協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