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審理審理期間一般為30天或三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適用普通程式的最長時間一般為12個月;簡易程式為3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質證時間應該根據具體案情來確定,普通程式不少於30日,簡易程式可以少於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訴,期限是必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也就是說在法庭辯論當時就要提出反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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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判決,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
民事訴訟受理立案時間一般為七日內,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 ...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因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各環節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 ...
對於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式不同,開庭審理時間有所不同:
1、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
2、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後二個月左右開庭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傳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開期限屆滿後, ...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