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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責任認定書多長時間可以出具

交警責任認定書多長時間可以出具

  一般大部分情況下,十個工作日內,交警就會進行出具責任認定書,如果是輕微的交通事故,時間可能會更短一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網際網路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長時間會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會因為事故的大小有所變化,具體情況包括: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事故後逃逸的人還未找到,受害方當事人要求出具責任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醉駕交警取保候審多長時間有效期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如果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重大交通事故 認定書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一般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是在20日內做出。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照規定可以延長15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62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

交警時間責任認定書

  交警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中。   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 ...

交通事故交警時間責任認定

  交警十日內出責任認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

肇事逃逸交警時間解決

  發生肇事逃逸後,交警應當在三個月內處理結案。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 ...

工傷認定書最快得時間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 ...

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為時間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該時間做出來

  1、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