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立案後能撤銷。在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要起訴,否則就過訴訟事效了。如果是人身損害的,在受害人終結治療後的一年內為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中如果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清楚無爭議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採取“私了”的方式來解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除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銷案,其他情況不可以銷案。撤銷案件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
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後五日內需要告知當事人提車。對方提出保全車輛的,要交納保證金才可以提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 ...
1、交通事故車輛被扣後,一是等交警處理完先關證據收集工作後通知提車,二是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提車。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
事故發生後,基本的處理流程如下:一、現場勘查。二、責任認定。三、處罰。四、賠償調解。五、訴訟途徑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交通事故達成調解書後,事故雙方都可以向法院提 ...
交通事故如果構成犯罪的,檢察院一般應該在刑事拘留後的十四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只有在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更改。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可以取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調查結束後,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