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複核的時間,根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啟動複核程式,有五個限制性條件,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超期不會處理;遞交書面複核申請不能採用口頭或其他形式;做出事故認定交警的上一級公安交管部;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只能複核一次。
交通事故認定複議期限為六十天。因為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申請交通事故傷情鑑定時間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傷殘。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1、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
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交通事 ...
無需鑑定檢驗的,應在10日內作出認定。需檢驗的,結果確定後5日內作出認定。檢驗的時間一般不超20日,最長60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 ...
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好的起訴時間越早越好,但只要在三年的訴訟時效內起訴也都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 ...
根據交警部門規定,一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要在10日內完成。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 ...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 ...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有人員受傷,什麼時間做傷殘鑑定比較合適是當事人面臨的一個常見問題。很多當事人治療結束出院後,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會比較合適;也不知道自己該如何去做傷殘鑑定,還是委託律師還是起訴到法院後再申請做傷殘鑑定;更不瞭解傷殘鑑定機構的資質和保險公司對該傷殘鑑定機構鑑定的結論是否認 ...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