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警部門規定,一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要在10日內完成。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交警部門規定,一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要在10日內完成。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有人員受傷,什麼時間做傷殘鑑定比較合適是當事人面臨的一個常見問題。很多當事人治療結束出院後,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會比較合適;也不知道自己該如何去做傷殘鑑定,還是委託律師還是起訴到法院後再申請做傷殘鑑定;更不瞭解傷殘鑑定機構的資質和保險公司對該傷殘鑑定機構鑑定的結論是否認可。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